用户
 找回密码
 ▷入伙户外◁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698|回复: 1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信息交流] 2010.8.29天中单车周日出行建议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8-27 15:07: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eke 于 2010-8-27 15:19 编辑

首先,欢迎您积极、友好地参与本次骑车活动。本次骑车活动是没有任何商业盈利的个人活动。属完全个人自愿的自发式、自由结合松散型的约伴式招集活动。全部活动内容与行程采用自助式,须所有参与者共同努力完成。所有参与者都有全力配合、维护活动成功的义务与权利;应尊重发起者的路线安排。活动中产生的集体费用一律AA制。
       本次骑车活动属户外极限运动,活动中将会有不可预知的危险与伤害。每个公民都有完全辨别危险的个人行为与能力,并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活动中若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每个参与者都应积极与约伴人与大家商量解决,共同面对;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没人强迫你必须服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有其监护人全程陪同方能参加。先天*心脏病或其他疾病患者不得参加或隐瞒参加。在此郑重地提醒您:每个参与本次骑车活动者都应根据自身、车辆等情况综合考虑,本着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与意识参与活动;所有参与者必须处处、时时、刻刻注意他人与个人安全,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和义务有充分地考虑;并对造成的一切意外伤害、损失及费用由参与者个人全部自行承担,与活动约伴人及其他骑行同伴无关。最后提醒您:为了家人,请自觉、自愿、自己购买相关保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应满足的法定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有过错。以本次骑行活动为例,每个参与骑行者都有个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活动发起者约伴人在骑行活动中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约伴组织活动是为了快乐不希望出事,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比如,某位车友在活动过程中,遇客观、环境等不可抗力或他人或自己的大意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活动发起者约伴人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活动发起者约伴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发起者的路线安排在出发前已告知参与者,倘您对该路线安排有异议或认为危险系数较大时,应立即或提前退出骑行活动。参与人不得因骑行路线安排对约伴人或其他参与者提出任何损害赔偿要求。提请所有参与本次骑行活动的车友们注意,并保持清醒地认识和共识。
所有参加本次骑行活动者,约伴人都视为已详读过上面声明,无异议并默认同意的车友.

时间:2010.8.29 周日
路线:市区——胡庙——蚁峰——狮子口——石滚河靶场——石滚河乡中午就餐——任瓦路——107确山——驿城大道——市区
里程:110KM左右
路况:柏油路、水泥路、沙土路
车型:山地车、旅行车
出发时间、地点:
第一出发时间、地点:早7:30新华书店西门YOUBIKE单车行
第二出发时间、地点:早8:00解放路与西三环交叉口(驿城区区政府门口)
注意:请自行解决早餐,佩戴头盔、手套等护具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
发表于 2010-8-27 15:22:03 | 只看该作者
人多么?坐下沙发
3
发表于 2010-8-27 15:22:46 | 只看该作者
沙发啊?顶!
4
发表于 2010-8-27 15:24:00 | 只看该作者
还以为我的沙发呢?被小兔抢去了
5
发表于 2010-8-27 17:02:46 | 只看该作者
路过~~~~~~
6
发表于 2010-8-27 20:31:53 |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0-8-27 20:41:37 | 只看该作者
都去!!!!
8
发表于 2010-8-27 22:36:20 | 只看该作者
算我一个~~~
9
发表于 2010-8-28 14:55:05 | 只看该作者
有时间一定去,天气太好了,不出去多亏啊
10
发表于 2010-8-29 13:43:42 | 只看该作者
上班,不然这会一定正在跟大家一起吃午饭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入伙户外◁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