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keke 于 2013-4-3 17:26 编辑
2013年第五届“信阳毛尖·龙潭杯”
全国自行车公开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批准,由河南省体育局和信阳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
二、承办单位:
信阳市体育局 信阳市公安局 信阳市卫生局
信阳市水利局 共青团信阳市委
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浉河区 羊山新区 三、竞赛项目、日期和地点:
1、2013年4月20日(星期六),在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举行公路自行车赛。
2、2013年4月21日(星期日),在浉河琴桥和关桥之间举行环浉河山地车赛。
四、竞赛路线:
1、公路车赛:起终点设在羊山新区百花会展中心广场,由新七大道向东→新十八街→新五大道向西→新八街→新七大道,沿逆时针骑行,一圈全长6公里,按不同组别设置比赛距离和骑行圈数。
2、山地车赛:起点在中铁领秀城售楼部门前,由浉河北路向西→民桥→申桥→过关桥转浉河南路向东→申桥→民桥→过琴桥转浉河北路向西→领秀城门前,沿逆时针骑行,一圈全长约12.5公里,按不同组别设置比赛距离和骑行圈数。
五、竞赛设项:
(一)公路车
1、男子甲组(18—35周岁,1995年4月20日以前出生—1978年4月20日以后出生),赛程90公里,骑行15圈。 2、男子乙组(36—60周岁,1978年4月20日以前出生—1953年4月20日以后出生),赛程60公里,骑行10圈。
3、女子甲组(18—35周岁,1995年4月20日以前出生—1978年4月20日以后出生),赛程36公里,骑行6圈。
4、女子乙组(36—60周岁,1978年4月20日以前出生—1953年4月20日以后出生),赛程36公里,骑行6圈。
5、团体赛男子甲组和男子乙组每队最好的4名运动员成绩累加。
(二)山地车
1、男子甲组(18—35周岁,1995年4月20日以前出生—1978年4月20日以后出生),赛程约50公里,骑行4圈。
2、男子乙组(36—45周岁,1978年4月20日以前出生—1968年4月20日以后出生),赛程约40公里,骑行3圈。
3、男子丙组(45周岁以上。1968年4月20日以前出生),赛程约30公路,骑行2圈。
4、女子甲组(18—35周岁,1995年4月20日以前出生—1978年4月20日以后出生),赛程约40公里,骑行3圈。
5、女子乙组(36—60周岁,1978年4月20日以前出生—1953年4月20日以后出生),赛程约30公里,骑行2圈。
六、竞赛办法:
(一)参照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审定的《自行车竞赛规则》以及为本次比赛所作的其它规定。
(二)参赛车辆、头盔、装备、护具等自备,比赛必须使用所参赛项目规定的赛车,山地车参赛车型为26寸或以上且必须使用1.90英寸以上有齿外胎的、前叉带减振器的山地车。赛前大会将对参赛车辆进行资格检查,检查通过后可参加比赛。参赛选手和车辆须按规定佩戴大会统一配发的号码布与车牌,不得裁剪,一经发现,取消比赛成绩。
(三)本次比赛为绕圈赛,不设补给点,不设中立圈,不设队车跟随,不设公共器材车。
(四)所有参赛车辆在比赛时必须除去可能会导致伤害的非必要配件(如:车锁、车筐、车梯、后货架等),不得配有任何非人力传动及助动装置,不得使用玻璃器皿。
(五)在比赛时必须穿比赛服装,始终佩戴安全头盔,比赛前若发现选手无头盔者不得参赛,途中摘掉头盔者,裁判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六)比赛设关门时间。第一名到达终点后10分钟为关门时间。
(七)申诉:如对比赛结果提出异议,比赛结束15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述材料,并交申诉费500元。以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再次申诉,胜诉申诉费返还,败诉申诉费不退。
七、参加办法
1、各组别严格按照年龄规定执行,不得弄虚作假。
2、每人只能参加一个项目、一个组别的比赛,不得兼项。
3、凡参赛运动员应身体健康并经常锻炼,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宜此项运动者,不得报名参加。
4、凡省级专业队必须退役后满两年方可参赛,现役运动员和在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均不能参加本次比赛。
5、凡参赛运动员均由大会统一办理比赛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按保险公司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参赛者本人负担)。
八、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4月10日下午18:00前为报名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费用:
(1)、信阳市城区(含浉河、平桥、羊山、南湾、工业城、上天梯、鸡公山)内的参赛选手每人交报名费40元(含保险费、号码牌、号码布费),不安排食宿。
(2)、信阳市城区以外的参赛选手每人交报名费100元(含保险费、号码牌、号码布费、安排食宿)。不需组委会安排食宿的外地选手视为本地选手,交报名费40元。参赛选手以外的随行人员食宿自理。除主办方原因取消比赛外,报名费一经缴纳概不退还。
3、报名方式:
(1)本市参赛选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可直接到信阳市体育局自行车大赛办(体彩广场东侧,市体育局三楼,电话6223555. 6239915)报名,并在法律责任免除与权利放弃声明书上签字。
(2)外地选手可通过网上报名。登录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或信阳市体育局网,在网站下载报名表和法律责任免除与权利放弃声明书,填写其中选项并签字确认后一同将报名表、声明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寄至河南省信阳市体育局自行车大赛办公室(信阳市广场东路1号,邮编464000),同时将电子版报名表传到信阳市体育局群体科邮箱(xysqtk@163.com)并将报名费(要注明个人姓名)汇入指定帐号:
收款单位:万玉丽
开户银行:信阳市建设银行老城支行
帐 号:6215982582010051602
主办方以收到报名费为准,确认其报名资格,经审查因资格原因不能参赛者,在报名结束后退还报名费。
九、报到
参赛选手于2013年4月19日17时前到信阳宾馆 报到,核对身份(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发放号码牌,电子计时芯片,收取押金200元(赛后退还),安排食宿。
4月20日上午7:30—8:20在百花园会展中心广场检录,8:30进行开幕式(所有选手必须参加开幕式,不参加开幕式视为放弃比赛)。9:00开始比赛。
十、录取名次与奖励
1、男子组每组各录取前30名
2、女子组每组各录取前20名
3、男子组团体赛录取前三名
4、每人发放参赛纪念品一份
5、大会组委会根据实际报到人数有权对录取名次作
适当调整。
6、各组别奖金见附表
公路车赛奖金表:(单位: 元RMB)
名次 | 男子甲组
个人
| 男子乙组 个人 | 女子甲组
个人 | 女子乙组
个人 | 男子
团体
| 第1名 | 黄衫
+10000 | 黄衫
+10000 | 黄衫
+8000 | 黄衫
+8000 | 10000 | 第2名 | 8000 | 8000 | 6000 | 6000 | 8000 | 第3名 | 6000 | 6000 | 4000 | 4000 | 6000 | 第4名 | 4000 | 4000 | 3000 | 3000 | / | 第5名 | 3000 | 3000 | 2000 | 2000 | / | 第6名 | 2000 | 2000 | 1000 | 1000 | / | 第7名 | 1000 | 1000 | 900 | 900 | / | 第8名 | 900 | 900 | 800 | 800 | / | 第9名 | 800 | 800 | 600 | 600 | / | 第10名 | 600 | 600 | 400 | 400 | / | 11—20名 | 400 | 400 | 300 | 300 | / | 21—30
名 | 300 | 300 | | | / |
山地车赛奖金表:(单位: 元RMB)
名次 | 男子甲组
个人
| 男子乙组 个人 | 男子丙组
个人 | 女子甲组
个人 | 女子乙组个人 |
| 第1名 | 黄衫
+6000 | 黄衫
+5000 | 黄衫
+5000 | 黄衫
+5000 | 黄衫
+5000 | | 第2名 | 5000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 第3名 | 4000 | 3000 | 3000 | 3000 | 3000 | | 第4名 | 3000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 第5名 | 2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 第6名 | 1000 | 900 | 900 | 900 | 900 | | 第7名 | 900 | 800 | 800 | 800 | 800 | | 第8名 | 800 | 700 | 700 | 700 | 700 | | 第9名 | 700 | 600 | 600 | 600 | 600 | | 第10名 | 600 | 500 | 500 | 500 | 500 | | 11—20名 | 400 | 400 | 400 | 400 | 400 | | 21—30
名 | 300 | 300 | 300 | | | |
十一、技术官员、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
理中心选派,其余辅助裁判由承办单位负责选派。
十二、其它
1、如遇暴雨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至使比赛不能举行,将视
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举行。
2、参赛队员必须遵守本次比赛各项程序与规定。主办方
拥有对本次比赛的解释权及裁判权,有权根据情况对规程进
行相应更改。
3、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属本次大赛组委会。
事隔两年的信阳比赛安排了山地车赛,这对我们广大车友来说是个好消息,10年的信阳比赛还历历在目,很让人怀念。http://www.zmdhw.com/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178&extra=page%3D20
10年的信阳比赛集锦
信阳比赛已经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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